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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5年04月25日 09:13  作者:  点击量:


(院学20179)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的申请范围

学院在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规校纪,成绩良好,家庭经济确实有特殊困难,生活简朴,不能全部交纳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二、学费减免的条件与标准

(一)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交学费

1.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

2.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2 学费

1.享受特困救助家庭的残疾学生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1/4学费

1.残疾学生

2.父母双残特困家庭的健全学生

3.单亲残疾特困家庭的健全学生

4.学院认为因其他情况可以减免的学生

三、学费减免的审批程序

(一) 减免学费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申请和审批在每年的6-9月间进行

(二) 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忻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三) 各系(院)根据学生申请和证明材料及其在校表现,在征求辅导员、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签署减免意见,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研究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学院学生工作部

(四) 学生工作部初审后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批同意;

(五) 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经学校审批的《忻州师范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到计财部办理交费手续,交齐减免后的学费差额和其他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减免资格。

四、除政策性减免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减免或终止减免资格:

(一) 受到学院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二) 因不遵守纪律,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不良的;

(三) 对家庭经济情况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减免资格并令其全部补交减免学费外,还要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

五、其他

(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减免学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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