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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5年04月25日 08:44  作者:  点击量:


(院学2018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规范学生考勤、请假行为,根据《忻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忻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忻州师范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学院自新学期报到日开始对学生实行考勤,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非学院特别安排,一般不实行考勤。

第四条 考勤范围包括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践、创新创业、军事训练以及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事、因病、因公不能参加如上活动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席如上活动者,依照旷课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请假类别有三种:事假、病假和公假。

事假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病假指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公假指学生因参加学院或系(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或代表学院、系(院)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事前提交《请假条》,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除特殊情况外,请假手续应当由本人办理,并写明起止时间、请假理由、请假期间本人所在地、个人及家长(监护人)的联系电话,超过一天以上请假需由辅导员与家长进行联系,并在假条处标明家长意见。请病假应当提供学院卫生所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请公假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

第七条 请假审批办法:

(一) 请假四学时之内(课堂突发情况),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经辅导员批准即可。

(二) 请假四学时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批准,假条辅导员留存备查。

(三) 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辅导员签注意见,系(院)主任批准,假条由辅导员及所在系(院)留存备查。

(四) 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系(院)主任签注意见,学生工作部批准,假条由学生工作部、辅导员、学生公寓楼值班员及本人各留存一份备查。

(五) 一学期内学生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两周以上,且不超过总学时1/3者,经所在系(院)同意,并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同时,要按《忻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忻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 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扶贫顶岗、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的请假,由带队教师签注意见,扶贫实习支教管理部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活动结束后,带队教师将情况报学生所在系(院)

(七)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日常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负责,逐日登记出勤情况,及时发现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并做好记录备查。辅导员每月汇总一次,同时将结果报系(院)学生办公室。对考勤结果各系(院)要及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生请假获准后,应将假条交班干部保存,并由班干部负责主动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不得以其他形式转达、转告或补报。

第三章 销假与续假

第十条 学生应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请假批准人或部门进行销假,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因故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不按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经核实,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在学生请假离校,以及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离校期间,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请假管理规定,无故旷课者按《忻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忻州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考勤制度》(院政字200372)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8911